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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迎管理新规 推动行业未来合规运营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9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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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0日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共计11章58条,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、资金募集、投资运作、信息提供、行业自律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等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,监管规则的确立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在多方面强化了对私募基金运行的监管,明确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,为私募基金稳定运营奠定了制度基础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如果“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%,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%”及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”,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。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提出相关要求,主要限制了负债较高(负债/净资产≥50%)或者持续亏损(净资产/实收资本<50%)的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
 此外,对于私募基金的董监高、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高管和骨干,《征求意见稿》设立了多种禁止情形,包括“因犯有贪污贿赂、渎职、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被判处刑罚”“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证券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期货交易所、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”等。

 本次《征求意见稿》还专门设置了一章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,包括“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,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”“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,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”等。业内人士称,托管人职责得到明确,促进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,私募基金财产将更加安全。

(来源:中国金融新闻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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